税收局需获得庭令才可向银行索取纳税人的资料。
根据内陆税收局(LHDN)所发出的消息,该局并非可随意索取纳税人的银行资料。在执行索取纳税人银行资料时必须经过特定的司法程序,也就是获得庭令。税收局也只能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时,才能执行索取纳税人银行资料的程序。
政府通过了1967年所得税法令新增106A条文,让税收局可在没有获得纳税人的允许下,向银行索取纳税人的资料,银行也不可向纳税人透露关于索取银行资料的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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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对此感到忧虑,税收局表示这项措施只针对逃税和避税的人士。对于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来说,他们不需要对新增条文感动焦虑。
目前的条例是依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(PDPA)下进行,也就是银行需获得纳税人的同意,才能向税收局提供当事人的银行资料。纳税人需签署同意书或声明(Sijil Perakuan),银行才能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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