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莽驾驶撞死人,肇事司机或终身不可再驾驶!


开车意外撞死人,肇事司机或终身不可再驾驶!

大马交通部长陆兆福建议修改现有法令,让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司机,终身无法获得驾驶执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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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中,任何在陆路鲁莽驾驶、超速或以任何方式驾驶交通工具下,危及公众并致死他人者,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2年至不超过10年,以及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不超过2万令吉。初犯吊销执照3年、再犯吊销执照10年的刑罚。

陆兆福认为这个法令不够严厉,他认为肇事司机应该要被终身吊销驾驶执照,终身不可再驾驶。

陆路交通局(JPJ)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(MIROS)、道路安全局(JKJR)、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(SPAD)和其他相关机构将一同研究,有无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的必要。

不过若是其他道路使用者鲁莽驾驶导致无辜的司机撞死人,那么这位司机是否也需受到终身无法驾驶的刑罚呢?这就非常值得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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