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婚姻与离婚法令


婚姻与离婚法令(非回教徒婚姻法令)

在我国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,1982年3月1日之后,婚姻没注册等於无效。1982年3月1日,新法律(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)实施后,只有在“婚姻注册官”主持下所举行的婚礼,才能使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,注册结婚后,男女任何一方,在婚姻持续期间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缔结有效的婚姻(一夫一妻制),重婚者将犯重婚罪。

在婚姻法令生效前(即在1982年3月1日),根据华人传统风俗结成的婚姻,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,这等婚姻必须被视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册,并且必须继续有效,直到因为其中一方逝世、离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无效而被解除。

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后,法律硬性规定,只是依据婚姻法令注册的婚姻,才被视为合法的婚姻。也就是说,华人再也不能只举行华人婚礼而结成合法夫妻,因为没有注册的婚姻是无效,不被法律承认的。

在婚姻法令生效后,我国华人只能根据一夫一妻制结成夫妻。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结过婚的人(不论是根据华人传统风俗或任何法令结婚的),都不能在婚姻持续期间,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,不论该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结成。

如果再婚,就要面对重婚罪的指控,罪名成立,可被罚款或判坐监最高达7年或两者同时执行。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须是无效的,这等“妻子”在该男人逝世而未立遗嘱时,将无权继承其遗产。




注册结婚


注册结婚的条件:


1.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必须为马来西亚人。

2. 男性必须达18岁,女性必须达16岁。

a. 年龄介于16至18岁之女性必须先向首席部长/州务大臣/注册局总监申请结婚准证请准结婚。

b. 不足21者,需经过以下人士的书面同意

i. 父亲

ii. 若父亲逝世,母亲方有权利替代

iii. 若是被领养者,则由养父替代,若养父逝世,则由养母替代

iv. 若双亲逝世,则由监护人替代

v. 若没有监护人,则需向高等法院请准结婚

c. 当注册结婚时,双方必须未婚。

d. 双方必须没有亲密家庭血缘关系

e. 双方并非同性别。

f. 双方必须是出自于自愿结婚。


离婚

根据我国的离婚法,离婚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:

1. 双方同意离婚

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注册结婚的两年后,经过双方的同意、联名申请离婚,此等离婚不需提出特殊理由。

1982年以前的婚姻,即使是未经注册而是根据华人传统婚俗而结合,也必须到律师楼办理离婚文件向高等法庭请准离婚,才能离异(在报章上刊登离婚启事来解除婚约是无效的)。


2. 单方面申请离婚


只有经过其中一方的同意,而另一方并不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者,必须提出正式的离婚理由--双方的婚姻已经破裂到无法挽救的地步。

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请者,必须以下列事实为根据:

a. 配偶与他人通奸而导致你无法与他生活在一起。

b. 配偶的行为举止使你无法与他生活在一起。

c. 连续二年遭配偶遗弃。

d. 与配偶分居达二年

(a, b及c必须经“婚姻调解庭”的调解失败后,才能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请)


3. 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请要求宣判婚姻无效

在下列任何情况下,一项在1982年3月1日婚姻法令生效后结成的婚姻必须是无效的:

a. 其中一方已婚,其原有婚姻还有效,而其原配仍然在世

b. 其中一方是在十八岁以下或不同意结婚

c. 与结婚之人有血统关系

d. 与结婚之人是同性别

e. 配偶性无能

f. 任何一方不合作,无法完成婚姻生活

g. 不是出自于自愿结婚,而是因恐吓,错误,精神不正常等原因而答应结婚

h. 结婚之时配偶患有性病

i. 结婚之时女方已经怀有他人的孩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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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处理

离婚必须经过律师向高等法院办理,经高等法院的判决才属有效。

在谕令离婚时,必须经过以下二个阶段:

1. 在听审后,高等法院将发出暂时离婚令。

2. 在得到暂时离婚令的三个月后,将此暂时令申请改为绝对之离婚令。(在得到这绝对离婚庭令后,离婚者才可以再婚)


结论

在1982年3月1日新法律(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)实施后,注册结婚的结果是:

(一) 此婚姻是合法和受承认的,并且一直延续至高等法庭判决取消婚姻或准许离婚或其中一方死亡。

(二) 双方皆不可以重婚,也就是说多夫制或多妻制都是被禁止的。

(三) 离婚或取消婚姻后,有关的赡养费、孩子(如有)的监护权和婚后财产的分配权力等都获得保障,若有任何要求可通过律师向高等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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