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失大马卡3次,罚款将高达 RM 1000

你是否曾经遗失过身份证呢?根据大马国民登记局的消息,凡是遗失大马卡第三次者,将可被罚款高达RM 1000。

根据1990年国民登记局条规第6项,大马卡持有人任何时刻都必须对自己的身份证负起责任及保管。若个人遗失身份证超过3次以上,该名人士将受到登记局调查与执法部官员调查,以查出遗失大马卡的原因。


第一次遗失罚款100令吉、第二次遗失将被罚款300令吉,而第三次遗失或以上将被罚款1000令吉;除了罚款以外,重新申请大马卡者也需缴付10令吉的程序费用。

遗失大马卡不仅为个人造成麻烦,更会影响国家的安全,并且为了提高人民保管身份证的意识,当局自2015年10月15日开始已提高了遗失大马卡的罚款。





国民登记局表示,根据国民登记局条规第13(5)项,若任何人捡获不属于自己的大马卡,应立即交予邻近的警局及国民登记局。

当局强调,人民也不在意大马卡的重要性,许多遗失大马卡的人士在重新申请大马卡后,却没有前来国民登记局领取新的大马卡,因为他们在新的大马卡制作过程中已寻回旧的大马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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